张某与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959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吕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赵 钧
人民陪审员 景玉焕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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