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84号
原告杨某,男。
被告陈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冕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