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松与王长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王保松,男。
委托代理人李明全,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坡,男。
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保松诉王长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保松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保松的申请属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保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王保松负担。
审判员  仝之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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