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01号
原告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耿红坤,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文锋
审 判 员  周启印
代理审判员  尹 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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