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55号
原告张崇祥,男。
被告张崇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祥与被告张崇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崇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崇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崇祥负担。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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