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634号
原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潘金举,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斌,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与被告孟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原告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加油站负担。
审 判 长 唐念存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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