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560号
原告成某某,女。
被告傅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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