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某与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7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960号
原告惠某某,女。
被告曲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郑彦
代理审判员  常旭
代理审判员  李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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