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0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孔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孔某某已作出保证,且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已和好,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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