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6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56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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