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6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86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胡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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