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5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127号
原告唐某某,女。
被告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谷建辉
审判员  杨基石
陪审员  王 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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