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常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5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297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常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常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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