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06号
原告周某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8日以难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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