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某与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4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党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党某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郑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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