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27号
原告刘长芬,女。
被告冯振彬,男。
原告刘长芬与被告冯振彬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保全费320由原告刘长芬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杨金菊
代理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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