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某与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3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320号

原告古某某,女。

被告平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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