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