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曹兰杰,女。
被申请人刘永峰,男。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兰杰与被申请人刘永峰、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16220号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放的豫R/16220号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春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