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537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韩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建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537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韩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