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2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537号

原告郭某某,女。

被告韩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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