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52号
原告赵玉才,男。
原告赵安珍,男。
原告赵玉良,男。
原告赵书华,男。
原告赵成帮,男。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海霞,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振洲,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才等五人与被告河南汇禹建筑有限公司、刘振洲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才等五人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玉才、赵安珍、赵玉良、赵书华、赵成帮撤回对被告河南汇禹建筑有限公司、刘振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赵玉才等五人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