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44号
原告赵某甲,女。
被告赵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承飞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44号
原告赵某甲,女。
被告赵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