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赵亚楠,女。
被申请人曲闯,男。
被申请人申丰芝。
申请人赵亚楠与被申请人曲闯、申丰芝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亚楠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曲闯驾驶的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进行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赵亚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停放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豫R2783K号轻型封闭货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启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