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二金初字第133号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五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谭开新,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谭开会,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国忠,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毕鹏云,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开新、谭开会、苗国忠、毕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贷款已经偿还。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依法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小奇
审判员 王利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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