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蕾诉卢志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09:28:25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商民初字第239号 |
原告杨蕾,女,26岁。 委托代理人刘岩,男,商城县司法局上石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志鹏,男,26岁。 原告杨蕾与被告卢志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志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农历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0年3月1日补领结婚证。同年6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卢某某。婚前我与被告虽未充分了解,但婚后我与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夫妻感情较好。怀孕期间,我回到老家,被告一人在郑州务工。孩子出生后,被告也回家看望了我们,然后又回到郑州务工。2010年7月间与被告通过一次电话后,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了,后四处打听被告下落,均未果。现被告下落不明近三年,我一人抚养着孩子,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2010年3月1日补领结婚证。同年6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卢XX。婚后原告与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夫妻感情较好。为生孩子,原告离开被告务工地郑州回老家。孩子出生时,被告回家看望原告,后又回到郑州务工。在2010年7月份,原、被告通过一次电话后再也联系不上了。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现由其爷奶代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佐证: 1、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 2、谢XX、董XX的证言; 3、潘X、潘XX的当庭证言; 4、上石桥镇王老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未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蕾与被告卢志鹏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文 献 审 判 员 胡 文 江 陪 审 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润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