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守刚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08:57:51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241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守刚,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守刚犯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5日14时左右,被告人和守刚在本村邻居和现堂家门前吵骂,和现堂儿媳张利将院门关闭,被告人和守刚跺开和现堂家的院门(铁门)闯入院内把张利跺倒,李素粉(已判刑)等人随即进入和现堂家院内,被告人和守刚、李素粉等人与和现堂家人厮打;被告人和守刚先后将和现堂、李运伟打伤;李素粉将张利、李金字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和现堂、李运伟、张利、李金字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和守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和守刚与和现堂两家系近邻,因宅基问题两家素有矛盾。2012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和守刚以在其家听见和现堂家院内一男人没提名乱骂为由,心生怨恨,即出门还骂对方,后双方在和现堂家门前吵骂。和现堂儿媳张利将其家院铁门关闭不让进入,并打电话让去走亲戚的婆母李金字等人回家,此时,被告人和守刚用脚跺开和现堂家的铁院门闯入院内把张利跺倒,尔后,其母李素粉(已判刑)及其家人亦闯入和现堂家院内。被告人和守刚、李素粉家人与和现堂家人相互发生厮打。和现堂之妻与其子和军奇、和军胜及侄子李运伟相继赶至家中,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和守刚用手、持砖先后将和现堂、李运伟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和现堂、李运伟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13年3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和守刚在郑州火车站网吧内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和守刚赔偿被害人和现堂、李运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和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和现堂、李运伟的陈述、证人张**、李**、和**、和**、和**、和**、和**、和**、贾**、和**、和**、和**、刘**的证言、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及被告人和守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守刚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二被害人轻微伤,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尚能认罪、悔罪,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当庭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和守刚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赔偿、谅解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和守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郭建新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