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诉罗义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09:20:47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商民初字第498号 |
原告王珍,女,33岁。 被告罗义民,男,31岁。 原告王珍与被告罗义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在广州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4年12月13日,在被告老家登记结婚。2005年2月生一男孩,取名罗某某;2008年11月生一女孩,取名罗XX。婚后,因被告与原告性格不和,两人经常吵打,致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之后,被告长期夜不归宿、在外喝酒、打牌。无奈之下,原告于2013年4月同被告生气之后离开被告,回汝南县娘家居住。被告来找原告时,原告向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就威胁原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不属实。生活中,原告与被告曾因琐事争吵过,属生活中正常的摩擦,喝酒、打牌是男人正常交际所需。因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后,我去接过原告,原告不回,但我们俩一直保持QQ联系,原告与我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而且孩子尚小,故我坚决不同意原告离婚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住地是河南省汝南县。2003年,原、被告同在广州务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4年12月13日,两人回被告户籍地商城县登记结婚。2005年9月17生一男孩,取名罗某某;2008年12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罗XX。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打,致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4月原、被告生气之后,原告离开被告,回汝南县娘家居住至今。在分居期间,原、被告还一直保持QQ联系。婚生子女现由其爷奶代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欠白志刚债务3000元。庭审中,因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2、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QQ聊天记录、QQ空间记录; 3、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般,生活中虽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珍与被告罗义民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文 献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润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