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罗留松,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忠录,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罗留松依(2013)渑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位于渑池县城关镇五里河和谐小区1号楼6单元5楼东户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协商以房屋抵顶债务,申请执行人罗留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渑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治军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书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