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爱红,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春梅,女,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魏爱红因与被申请人赵春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魏爱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所列民事主体明显错误,属程序性违法;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原审中已作评判,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魏爱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爱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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