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胜,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萍,女,汉族,1971年5月1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胜因与被申请人平萍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少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胜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判令双方婚生女儿与平萍共同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请求变更抚养权。
本院认为:王胜请求变更双方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故王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胜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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