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绍勇故意伤害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08:52:43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322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绍勇,男,1991年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3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绍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绍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4日14时许,在滑县上官镇孟庄村市场内,因袁群亮的车碰到了孟永辉,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赶到现场的袁群亮的女婿郭绍强以及被告人郭绍勇等人便与孟康、孟向兵、孟祥召等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郭绍勇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孟祥召左脸部,致使孟祥召面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孟祥召的损伤已构成轻伤。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郭绍勇到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绍勇与被害人孟祥召达成调解协议,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绍勇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提请对被告人郭绍勇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绍勇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祥召陈述,证人聂**、刘**、袁**、刘**、郭**、袁**、郭**、郭**、李**、孟**、范**、孟**的证言,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滑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孟祥召的伤情鉴定结论,被告人郭绍勇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绍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绍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郭绍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对被告人郭绍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绍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杜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