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军,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智斌,女,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华,女,回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军因与被申请人孙智斌、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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