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振法危险驾驶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09:04:40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346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振法,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拘留,2013年6月2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振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被告人姜振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2日15时00分,被告人姜振法酒后驾驶豫E3388Z号小型轿车沿王庄镇后王庄村至古岸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王庄村路段向后倒车时,与刘丰宽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刘长领左腿软组织挫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检测出姜振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振法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丰宽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姜振法已赔偿刘长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缴纳治疗费700余元,赔偿2300元),被害人已撤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振法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振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长领陈述,证人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证明,诊断证明,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被告人姜振法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振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振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贾 佳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