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军县因与被申请人刘新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0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军县,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现,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军县因与被申请人刘新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军县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亲兄弟之间的亲情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亲密的关系之一,兄弟之间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的原则处理,大事论原则,小事论风格。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系同胞兄弟,其父亲去世后,当事人心中都很悲伤,为父亲去世后单位发给的死亡抚恤金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实属不该。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老人去世后,其死亡抚恤金由其子女共同拥有,原审参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并无不当。
综上,刘军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军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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