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棉珍与被申请人宗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0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棉珍,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跃东,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宗晓峰,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刘棉珍与被申请人宗晓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棉珍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宗晓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承租人侯留涛有优先购买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2、一审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方面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棉珍与宗晓峰及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分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宗晓峰已向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分公司支付了定金及佣金5万元,在此情况下刘棉珍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与承租人侯留涛之间已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且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故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另本案系经二审开庭审理后作出的终审生效判决,一审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方面是否程序不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刘棉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棉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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