缑电堂、宋相民、杨同亮、付文学、陈贵菊、付国省盗伐林木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08:50:34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334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缑电堂,男,1964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相民,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同亮,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文学,男,1959年3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贵菊,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国省,男,1981年6月5日生。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缑电堂、宋相民、杨同亮、付文学、陈贵菊、付国省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缑电堂、宋相民、杨同亮、付文学、陈贵菊、付国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下旬,国有滑县林场内槐花开放时,林场一分场场长王文刚以领导安排为名,要枣村乡堤上村村支书杨宏林找几个村民在林场二分场内捋槐花,讲明以捋槐花钩掉的树枝抵工钱,杨宏林随找到几个村民为林场捋槐花。4月26日至4月29日期间,村民缑电堂、宋相民、杨同亮、付文学、陈贵菊、付国省六人,在二分场林区内捋槐花时,乘护林员不在场之机,擅自用油锯和斧头盗伐70个双叉槐树成材单叉,并进行出售,非法获利8100元。案发后,六被告人将8100元退还给滑县林场。经安阳市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盗的70个单叉槐树立木材积为7.0761立方米。 被告人宋相民、杨同亮、付文学、陈贵菊、付国省于2012年6月5日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盗伐林木的事实。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六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国有滑县林场的报案材料,林场一分场场长王文刚、二分场场长吴国勤、护林员宋伟立、耿万锋的证明,证人李**、李**、李**、杨**、侯**、闫**、赵**、闫**、闫**等人的证言,查封赃物清单及查封照片,被盗伐林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林场收到退赃款票据,鉴定意见书及测量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电堂、宋相民、杨同亮、付文学、陈贵菊、付国省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的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宋相民、杨同亮、付文学、陈贵菊、付国省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分别具有酌定或法定的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和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缑电堂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相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同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付文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贵菊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付国省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常永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