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洲危险驾驶案 |
提交日期:2013-08-09 23:54:18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封刑初字第128号 |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建洲,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4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5月31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6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杜心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朱建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德镇文岩村路口处,与张涛持B1证驾驶豫GYK665号白色比亚迪轿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朱建洲受伤。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朱建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1.6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建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调解书、赔偿凭证,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苏××的证言及被告人朱建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建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止2013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军 锋 二 0 一 三 年 七 月 二 日 代书记员 吕 蓓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