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国顺与被申请人刘福广、刘志余、侯广飞合伙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5:46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福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志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候广飞。

张国顺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国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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