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200号
原告刘良国,男,1972年10月生。
委托代理人葛锦,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风,男,1977年7月生。
被告桐柏县垚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飞,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国诉被告刘明风、桐柏县垚鑫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良国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韩尊卿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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