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国平与被申请人马德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5:44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国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德荣。
再审申请人马国平因与被申请人马德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国平申请再审称:本人是安阳市北关区霍家村43号院西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是其母亲李秀兰留的财产。本人是唯一继承人,至1979年翻建房屋时申请人才搬离该处房屋到别处居住。一、二审判决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伪造证据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从未与被申请人订立字据,字据是被申请人为了将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据为己有伪造的。1979年申请人出资500元与被申请人共同翻建西屋两间房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一审未告知本人有申请鉴定权利,二审未对此进行审查。将字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
马德荣提交意见称:在两审诉讼庭审中,马国平对字据予以否认,并未提出要进行笔迹鉴定,申请人马国平并非安阳市北关区霍家村43号院西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本人翻建新房时申请人所称的两间西屋早已倒塌不存在。房屋建成后马国平并未在此居住,而是听说该处房屋可能拆迁便回来强占房子。一、二审诉讼中法庭均告知马国平权利义务,申请人有代理人出庭,对权利义务很清楚。法庭要其提供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始终不予提供,法庭无法进行鉴定。马国平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马国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国平再审申请称安阳市北关区霍家村43号院西屋两间房屋是其母留下的财产应由其继承,但西屋两间在1979年翻建时予以拆除,故事实上已不存在。马国平再审申请称1979年出资500元与被申请人共同翻建房屋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程序就鉴定事宜对马国平进行了释明,马国平未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自己理应承担后果。原审判决认定马德荣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无不妥。马国平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国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崔晓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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