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47号
原告程木先,男,1972年9月生。
被告刘建国,男,1973年4月生。
被告汪中江,男,1962年7月生。
被告张家朋,男,1957年7月生。
被告韩成国,男,1968年6月生。
被告张忍来,男,1979年10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木先诉被告刘建国、汪中江、张家朋、韩成国、张忍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木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守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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