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482号
原告魏某某,女,1964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营,程湾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1963年6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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