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杨付成,男。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
原告杨付成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处罚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付成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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