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1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生。
被告蔡某某,男,1980年5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淮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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