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6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国,男,1966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吴春,男,1973年2月4日生。
被执行人代吉兵,男,1970年7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春、代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65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保国与被执行人吴春、代吉兵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于仰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东
书记员 夏俊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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