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5:42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051号
原告彭某某,女,1976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房产需要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