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051号
原告彭某某,女,1976年11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房产需要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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