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24号
原告熊德新,男,1969年3月生。
原告涂付田,男,1956年4月生。
原告彭柏青,男,1979年9月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德新。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建仁,桐柏县司法局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男,1972年5月生。
被告刘辉,男,1980年5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德新、涂付田、彭柏青诉被告李俊、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德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德新、涂付田、彭柏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淮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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