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斌诉王堂秀、吴交珍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5:41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197号
原告方斌,男,1964年5月11日生。
被告王堂秀,女,1967年12月1日生。
被告吴交珍,女,1985年7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斌诉被告王堂秀、吴交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斌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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