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3年2月1日生。
被告安某,男,1974年8月27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得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馥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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