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511号
原告罗明丰,女,生于1945年8月。
委托代理人张大芬,女,生于1963年7月,系原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韩霞。
委托代理人黄全章,男,生于1965年8月,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刘孟秋,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丰诉被告桐柏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明丰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明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孝印
审判员 朱吉银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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